这是第一个理由,主要是从价值正当性、价值判断的角度所作的一个分析。
(一)陪审团制度俄罗斯化 众所周知,陪审团制度是英美对抗式诉讼的产物。如果不对案件加以区分,所有的案件都可交由陪审团进行审判,必定会造成诉讼拖延、效率的低下,反而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美国在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重建中提供了很大帮助,但是,两个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从属于大陆法系的俄罗斯在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同时,对陪审团制度仍持一种保守态度。在陪审团制度衰落的大背景下,俄罗斯反而逆潮流而行,引进陪审团制度。基于"宁纵不枉"的司法理念,即使出现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情况,职业法官也可以"凌驾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基于大陆法系国家追求真相的传统,可以预见,今后陪审团审判中,法官推翻陪审团所做裁决的权力会加大,凌驾陪审团的规定也会逐步细化和完善,以方便法官在实务中进行裁量。
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裁决的情况下,陪审团可向审判长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量刑施加影响。陪审团所做判决不得超过审判长所做刑事判决得到执行。此外陪审团所做判决的无罪判决率较高,也与俄罗斯民众对实体正义的追求相抵触,陪审团的社会认可度急剧下降。
25.约翰·斯普莱克:《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徐美君、杨立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7页。" 通过研习法条,我们可以发现俄罗斯陪审团所做的有罪判决对审判长的强制力要明显弱于无罪判决。禁止在陪审员在场的情况下审查受审人有前科、认定受审人为慢性酒精中毒和吸毒成瘾者等事实,而且禁止审查能够引起陪审员对受审人成见的其他资料。其二,被告人必须提出申请,把案件交由陪审团审理,二者缺一不可,缺少一个都不能启动陪审团审理案件的程序。
最重要的是,在等级森严的沙皇统治时期,陪审团能够做到对贵族和贫民一视同仁。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才着手推行司法改革,跨越大陆法系的传统,引入英美对抗式诉讼。
正如俄罗斯学者马利纳·尼姆提纳(Marina Nemytia)所言: "十月革命之前,对待陪审团的态度分为两种。俄罗斯陪审员可向证人发问的做法与大陆法系参审制度有相似之处。由于宗教信仰认为自己不能参加审判的人员。在做出有罪判决时,陪审员还有权变更指控,使之更有利于受审人。
具有生理缺陷妨碍正常参加法庭庭审。根据《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的规定:区法院隶属联邦主体法院体系,是按照行政区划与行政层次设置的基层法院,除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外,还受理对治安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的上诉的案件,是治安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特别程序的适用因其节约案件审理的时间,减少因证人不出庭的开销的优势,得到许多法官和律师的支持。(二)无罪判决率较高 陪审团审判的高无罪判决率一直都是俄罗斯政治领域争议的焦点。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35条第4款之规定,如果审判长发现陪审员所提问题与指控无关,则可以直接予以排除。目前尚无法律对法官此种裁量权进行细化规定,算是制度设计上的纰漏。
相反,无罪判决率维持在16%-22%之间。(一)陪审团的适用条件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陪审员法》第1条规定:"联邦普通法院陪审员参加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共和国、边疆区(州)高等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区法院,军事法院和专业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
" 前期准备阶段是陪审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之一。40.IrinaDlineOlgaSchwarts,"TheJuryisstillOutontheFutureofJuryTrialsinRussia,"EastEuropeanConstitutionalReview,Vol.11,Issues12(Winter/Spring2002),pp.108. 41.Ibid. 42.Ibid. 43.Ibid. 44.本资料由州法院国家中心陪审团研究中心(CenterforJuryStudies)的葆拉o汉纳福德-阿戈尔(PaulaL.Hannaford-Agor)收集整理。26.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75条规定的限定犯罪涉及侵犯人身罪、性犯罪、毒品犯罪、形式损害犯罪和战争、恐怖犯罪、共同犯罪6个方面,共29个罪名,分别为谋杀未遂罪、教唆谋杀罪、非预谋杀人罪、绑架罪(非预谋杀人罪)、绑架罪、强奸未遂罪、与不满13周岁的幼女性交罪、男子与不满13周岁的幼女乱伦性交罪、性交插入伤害罪、促进他人实施未经同意的性行为罪、强奸不满13周岁儿童罪、强奸不满13周岁儿童未遂罪、性交插入伤害不满13周岁儿童罪、促使不满13周岁儿童实施性行为罪、与有选择障碍的精神失常者性交罪、促使有选择障碍的精神失常者进行性交罪、非法出口A类毒品罪、非法进口A类毒品罪、与A类毒品有关的欺诈逃避罪、制造或者参与制造A类毒品罪、纵火危及生命罪、引起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爆炸罪、意图或者共谋引起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爆炸罪、种族灭绝罪、反人类及战争罪、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罪、领导恐怖组织罪、劫持人质罪及上述犯罪的共谋罪。相较于陪审团,职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由独任法官或三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迈克·奥特齐是一名年轻的巴斯克民族主义者,他因谋杀了两个巴斯克警察而接受陪审团的审判。在美国,上诉审程序也只是对法律问题进行审理,而不涉及案件事实问题。
(五)陪审团无罪判决可上诉 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是公民参与司法的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为保证陪审团所做裁判的公正性,要求相对严格,陪审团一般需要做出一致裁决。
迈克·奥特齐案件(Mikel Otegi)就显示出西班牙陪审团制度的脆弱性。(三)职业法官的权力会加大 从原则上讲,陪审团所做判决具有强制性与稳定性。
除程序违法、定案过分依赖口供之外,许多法官、检察官把高无罪归咎于普通民众。重建陪审团制度之初,不论是在俄罗斯还是西班牙,都出现过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水土不服的问题。
不掌握诉讼程序应用的语言。而在俄罗斯,允许陪审员向证人发问,但并不以陪审员直接发问的形式进行,而是陪审员用书面形式形成问题通过首席审判员交给审判长,由审判长进行宣布。随后,特别程序纳入2001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适用范围为不超过5年剥夺自由的犯罪。此外,审判长不再主导对证人、被告人进行的询问,不再干涉公诉机关的撤诉,更不会随意把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2010年12月29日,第433-FZ号联邦法通过,自2013年正式生效。第433-FZ号联邦法主要涉及对刑事上诉程序的调整,缩小了地区法院审判管辖的范围。
(一)陪审团制度俄罗斯化 众所周知,陪审团制度是英美对抗式诉讼的产物。如果不对案件加以区分,所有的案件都可交由陪审团进行审判,必定会造成诉讼拖延、效率的低下,反而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美国在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重建中提供了很大帮助,但是,两个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从属于大陆法系的俄罗斯在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同时,对陪审团制度仍持一种保守态度。
在陪审团制度衰落的大背景下,俄罗斯反而逆潮流而行,引进陪审团制度。基于"宁纵不枉"的司法理念,即使出现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情况,职业法官也可以"凌驾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基于大陆法系国家追求真相的传统,可以预见,今后陪审团审判中,法官推翻陪审团所做裁决的权力会加大,凌驾陪审团的规定也会逐步细化和完善,以方便法官在实务中进行裁量。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裁决的情况下,陪审团可向审判长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量刑施加影响。
陪审团所做判决不得超过审判长所做刑事判决得到执行。在普通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至少有八百年的历史。
同英美国、英国相比,俄罗斯陪审团的"多数裁决"机制的设置略为粗糙,标准相对较低。源于英美法的程序公正的刑事诉讼原则,是从对抗式诉讼机制中发展而来的,并得到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一致认可,有学者认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
如果陪审团所做为无罪判决,审判长也必须遵从陪审团所做判决做出无罪判决。如果一味强调陪审团废法,则有放纵犯罪、破坏法制统一、损害立法权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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